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居供暖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华征元烁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亿城西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六至二〇一七年度采暖季供暖费三十五万二千四百一十八元二角四分,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期间逾期移交供热燃料补贴的违约金共计四十二万七千七百三十五元七角二分;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费一十一万六千三百三十元六角,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费五十八万一千四百六十六元五角,并以四十二万零六十一元五角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驳回北京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四万八千五百六十元,由北京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四万零二百七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二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三十八元,由北京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七百八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