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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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汶川县沙坝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汶川县沙坝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汶川县水务局、汶川县自然资源局、汶川县映秀镇人民政府、汶川县公安局、汶川县综合执法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汶川县沙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