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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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07986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379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因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计231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