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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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4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张家口市宣化区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14日的物业服务费2295元; 二、驳回张家口市宣化区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给付物业服务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