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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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凸凸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六百三十八万五千八百四十二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六百三十八万五千八百四十二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被告凸凸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二十七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凸凸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凸凸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9802元,由被告凸凸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凸凸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