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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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10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135元、公告费用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21,6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