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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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行为有效,合同已于2020年11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492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992元为基数,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利息、从2019年9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原告***负担300元,由被告***、***负担1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