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天保佳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保佳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4182元;

二、被告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保佳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418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被告北京天保佳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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