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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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凤区龙腾路31号华溪龙城A-32-3-701(面积为94.60㎡,房产证号:NAXX30),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屋,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房屋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