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8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 二、赤峰市任久安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工资款4480元; 三、驳回***对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赤峰市任久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赤峰市任久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