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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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1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907元(含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92元、保全费2015元),由***负担2788元,***负担2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