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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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村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932537.84元及截止2020年12月17日的利息63116.53元、罚息16402.59元、复利4333.23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932537.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63116.53元的复利; 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