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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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市众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丹东佳林货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44437.74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赔偿上述款项后,对原辽E×××××44号小型普通客车及损毁的苹果8,256G手机的残值享有所有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6元,由被告***、丹东佳林货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188元,由原告***负担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