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03民初176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代理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12月18日

开庭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是事实,但此借款100000元是用于还其与原告的丈夫潘辉的共同借款的。

查明事实2017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天被告签写《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6日。

本院意见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100000元,其提供了经被告签写的《借条》为凭。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应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王***。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共24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本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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