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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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31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