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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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3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3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0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义务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4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348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