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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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货款37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7576元,减半收取37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