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阿特拉斯科普柯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成都同捷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恒灵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卓昕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邓州同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同捷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货款5,595,538.46元; 二、被告成都同捷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为:以5,595,538.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准上浮30%,自2019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同捷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仓储费损失8,280元; 四、被告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同捷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付款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被告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出资本金为300,000,000元、被告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未出资本金为450,000,0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52元,减半收取27,376元,由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447.5元(已付),被告成都同捷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92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