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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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款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11-21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