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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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贷款本息合计42770.83元(其中本金40593.07元、逾期利息及罚息2177.76元),并自2020年5月2日起,以本金40593.07元为基数,按照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上浮约定标准计算利息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可就***、***抵押的房屋[坐落于虎林市西元委富城市华苑金座7单元6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虎林市房权房权证虎房字第**项权证号为:虎房他证虎林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