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元市衡发矿业有限公司
德阳市茂源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阳市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400000元,承担利息564273元(以年息3.85%,从2014年9月5日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合计2964273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德阳市茂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借款自2020年10月15日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98元,减半收取18149元,原告承担3621元,被告承担14528元;保全保险费7631.6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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