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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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庄浪县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庄浪县陇鑫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庄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5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庄浪县陇鑫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5000元,利息104296.67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本息共计239296.67元,2019年10月16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 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庄浪县陇鑫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庄浪县陇鑫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72元,***负担167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5元,由庄浪县陇鑫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70元,***负担17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