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泾川县丰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泾川县正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泾川县陇丰果蔬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821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3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8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

被执行人:泾川县正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永超,系该合作社经理。

被执行人;王永超,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7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

被执行人:泾川县丰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泾川县陇丰果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泾川县正丰果蔬专业合作社、王永超、泾川县陇丰果蔬有限公司、泾川县丰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在金融系统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以及有可能存在的股票、基金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另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穷尽一切手段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王延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新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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