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5440号原告:谢燕军,男,汉族。被告:贾笠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5440号原告:***,男,汉族。被告:***,男,汉族。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原告借款:44339元;2、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银行2倍同期利息(补偿因催要欠款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给被告借款时属生意甲乙方合作关系,原告需要被告的支持,所以被告于2018年3月22日对原告说家中有急事需要资金,碍于情面原告借现金给被告,借款金额为44339元,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一张并一再承诺还款日期于2018年7月31日前一定还清。还款日被告未还款,后期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9年8月16日写下一份还款计划,答应2019年9月10日前归还2万元整,2019年10月20日前还清余款24339元。但到期仍未归还,失联告无。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未到庭,无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出示借条,借原告人民币44339元,并承诺于2018.7.31日之前还清借款;证据二、还款计划,证明被告***于2019.8.1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9.9.10日之前还借款20000元整,2019.10.20日之前还借款24339元。被告***未出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信,足以证明原告所诉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原、被告是生意合作关系,原告需要被告的支持,被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原告立即借给被告,借款金额为44339元,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一张并承诺2018年7月31日前一定还清。被告未还款,后期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9年8月16日写下一份还款计划,答应2019年9月10日前归还2万元整,2019年10月20日前还清余款24339元。但到期仍未归还,后失联。原告诉来本院。因被告***未出庭,本院未主持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承诺还款时间,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还款,被告不按约定还款显属不当,原告诉请被告还款应予支持。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44339元应予支持。其余诉请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4339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文龙2020年9月11日书记员:宁敏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