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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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富平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富平县富坤家庭农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平县富坤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借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9%给付从2020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富平县富坤家庭农场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的陕EP1XXX号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富平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富平县脱贫担保基金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五、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及被告富平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富平县富坤家庭农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富平县富坤家庭农场、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