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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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9310元及利息(以7931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0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66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265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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