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国融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5月20日至2014年3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18359.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