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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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华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321.74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以尚欠借款本息为基数,按基本利率150%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上述所列债权金额限额内对***所有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LKCAA2AD9GCO43919、车牌号为×××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