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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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61207.51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732.27元;另以借款本金61207.51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3元,减半收取78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