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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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鼎鸿餐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鼎鸿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押金一万五千元、入场费一万二千元,共计二万七千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北京市鼎鸿餐饮有限公司缴纳电费三千零六十二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市鼎鸿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已预交),由***负担417元,已交纳;由北京市鼎鸿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96,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北京市鼎鸿餐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市鼎鸿餐饮有限公司负担591元,已交纳;由***负担3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