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的账号:×××和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支行的账号:×××的银行存款,上述查封金额以6958105.0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