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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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85578.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185578.6元计算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2680元由被告***承担2085元,由原告***承担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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