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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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扣除已赔付的10000元治疗费后赔偿原告***医疗、伤残等费用共计1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减去被告***已经赔付原告在住院期间的20000元后,赔付原告***医疗、误工、伤残等费用40315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给付被告***预付赔偿款20000元。 四、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700元。 上述执行项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4元,由原告***负担666元,由被告***负担3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