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泰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余美辉与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无效;驳回青海泰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余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余美辉工程款14208759.35元及利息(以14208759.3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余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书所确定的比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44.65元,由余美辉负担117350.54元,由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294.11元。余美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65元,多预交的50814.46元退还;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7981.47元,多预交的22687.36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