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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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剩余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137,024,658元; 二、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37,024,65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24%/365计算,自2019年3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若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被告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应对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若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将其抵押的分别坐落于朝阳区百子湾路XXX号院南XX号楼-1至2层101(不动产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XXX号)、朝阳区百子湾路XXX号院南X号楼-1至2层101(不动产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XXX号)及朝阳区百子湾路XXX号院南XX号楼-1至2层101(不动产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XXX号)的不动产折抵,或者向法院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原告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6,923.2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731,923.29元,由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