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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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车款307800元给原告***; 三、限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返还发动机号码为80306237,车辆识别号码/车架号码为LE4HG4HB1EL116271梅赛德斯—奔驰牌小汽车,并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四、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4321元给原告***; 五、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原告***自有购车款17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587元,被告***负担5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