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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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新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对广东唯信贝莱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在(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分别在未出资的470万元本息、380万元本息、80万元本息范围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50元,公告费760元,合计22,3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