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欠款4013503.63元(其中,工程款3976503.63元;工程延期补偿款37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906556.69元范围内对被***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3元,由原告***负担12503元,被告***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