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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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方粮油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截止2019年10月20日尚欠原告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8996000元、利息610291.60元,计9606291.6元;并按照丹农商高保流借字[吕]第20151043062号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丹阳江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粮油工业江苏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44元,由被告东方粮油工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丹阳江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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