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19年9月16日的欠款本金83984.88元、利息14855.07元、违约金23195.92元、分期手续费9000元,并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上述本息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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