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苏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17557.28元中的80%,即254045.82元,扣除江苏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垫付的88624.76元,计165421.06元;

二、江苏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0元,江苏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77元,***负担3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先芬

审 判 员  马新峰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永存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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