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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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17557.28元中的80%,即254045.82元,扣除江苏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垫付的88624.76元,计165421.06元; 二、江苏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0元,江苏国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77元,***负担3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先芬 审 判 员 马新峰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永存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