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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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彭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城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49257.41元以及相应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一、2020年9月28日之前的利息,包括:1、以人民币90343.3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12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相应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2、以人民币74637.8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2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相应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3、以人民币27672.6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相应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4、以人民币56602.5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2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相应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5、以人民币7286.7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相应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6、以人民币3643.3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相应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以上六部分之和不得超过人民币114004.65元。二、2020年9月29日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249257.41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照相应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