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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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小微众信(武汉)管理有限公司代垫款49133.16元; 被告贾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钱爱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湖北轩岐灵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小微众信(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0.3元、保全费764元,合计1594.3元,由原告小微众信(武汉)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6.13元,被告***、贾超、钱爱平、湖北轩岐灵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78.17元[此款原告小微众信(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己垫付,由被告***、贾超、钱爱平、湖北轩岐灵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