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应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为1170186元,其中于2013年8月26日偿还700000元利息,超出部分为偿还本金,及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分别为1170186元自2011年3月2日、300000元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中扣除2013年8月26日偿还700000元利息,超出部分为偿还本金)。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09.5元,由上诉人***承担4690元,被上诉人***承担1291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56元,由上诉人***承担8032元,被上诉人***承担221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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