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裕支行
湖南正园饲料有限公司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正园饲料有限公司304593.6元及利息(利息以30459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对***、***在第一项中的304593.6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湖南正园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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