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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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裕支行 湖南正园饲料有限公司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正园饲料有限公司304593.6元及利息(利息以30459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对***、***在第一项中的304593.6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湖南正园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