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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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2020年9月22日以前的利息11000元,2020年9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44%上浮30%计息至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聘请律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对以上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