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7772459.59元;

二、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第18期租金935392.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19期租金935392.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20期租金935392.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21期租金935392.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22期租金935392.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23期租金935392.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24期至第36期均以租金935392.61为本金,均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35700.57元;

四、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五、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800000元按照《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抵扣顺序冲抵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

六、驳回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16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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