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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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东珠塑品有限公司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 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港隆一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港隆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国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75818.76元,并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丹东东珠塑品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连带偿还本金4725877.22元,并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港隆一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东港隆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丹东东珠塑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在4413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