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辽0681执恢867号之十二执行裁定书中“冻结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62×××74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变更为“冻结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62×××74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00.00元,每月保留生活费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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