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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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作出的(2020)辽0681执恢867号之十二执行裁定书中“冻结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62×××74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变更为“冻结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62×××74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00.00元,每月保留生活费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