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谷永旺发服装有限公司
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7953.31元(利息为逾期利息和复利,已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自2018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复利以逾期利息20157.5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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